●采暖用户应当在每年的5月1日至12月31日将本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采暖费足额支付给供热单位。
●采暖用户直接向供热单位交纳采暖费。
●为免受欺诈,采暖用户交费时应当通过所在区县市政市容主管部门或登录其官方网站,查验供热单位是否经过备案登记;金融机构或物业服务企业代收采暖费的,是否经过供热单位的委托。
●采暖用户交纳采暖费时,应当向收费单位索要本市国税部门监制的采暖费发票。
友情提示:逾期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自次年1月1日起将计收未支付部分的逾期违约金。